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设立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及工会、学生会等组织和机构。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依法设置并规范校内党政职能机构。学校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和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和服务保障等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学科、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的需要,设立二级学院,并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是学校的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发挥办学主体作用。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根据学校规定履行职能,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图书资料、后勤保障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在建设和谐校园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八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授权,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理事会、校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条 坚持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
学校党委全委会是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校党的工作、执行党的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党委职权,主持党委日常工作,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聊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校长
第二十三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术审议。学校决策下列事务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等;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价。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术咨询。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事先咨询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学风维护。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含副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且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学位培养与授予相关工作,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听取学校本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学校在学院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成员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群团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或工作职责规定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节 学院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学院行使的职责主要有: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推进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三)制定设置学院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负责学院社会服务活动。
(六)组织学院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七)依照有关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学院经费与资产,并接受学校监督。
(八)负责党建、师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九)执行学校决定的其他任务,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总支(分党委)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学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负责对学院重要学术事务及其他相关事务进行咨询和评定,并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四十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等学术机构,根据学校规定,享有与学院同等或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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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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